一位职工在切割工件时因为图省事、嫌麻烦,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被其所在单位按“三违”进行了处理。对此,该职工没有任何怨言,因为把这种行为定为“三违”行为的就是该单位职工自己。
原来,该单位要求职工找出自己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并上报到单位,由单位筛选后公之于众。最后,单位职工共同评议决定“三违”事项,同矿上规定的“三违”并行不悖,一视同仁,共同作为本单位“三违”行为的定性标准。
笔者认为,这些类似于“作茧自缚”的举措不但不应该给予打击泼冷水,而且应该大力宣扬、倡导。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这样的做法其实好处多多。
其一,使安全管理更贴近实际,更有针对性,覆盖面更广。相较于管理人员,职工对工作中哪里最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更加了解。因此,与其让管理人员苦思冥想哪些是“三违”行为,倒不如让职工自己提出来。同时,我们也不需要“毕其功于一役”,不妨将这些工作常态化。上述单位的做法,就是尽可能多地发现问题,将安全防护网织得越来越密集。
其二,有利于安全措施的落实。毕竟哪些行为属于“三违”行为是自己定的,职工在工作中如果因为出现这些行为而被处罚,就不会有怨言了。这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有利于安全措施的落实。
其三,有利于加强职工的自我约束意识。职工自己找“三违”的过程,其实是对本职工作的重新认识的过程,也是自我警示、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过程。自己找“三违”,显然比管理人员的提醒更加有用。
因此,让职工自己定“三违”,作为一种由下而上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东峰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