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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系列宣传之五: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  点击次数:6567  |  【字号: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一

——余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失信案

当事人余某,2008年初任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某以他人的名义先后成立胜券在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然后,聘用罗某、龚某、雷某、蔡某、黄某等人分工合作,按照“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对“JH”等44只股票进行了操纵,累计买入成交额达5.18多亿元,累计卖出成交额达5.96多亿元,非法获利共计1800多万元。

2009年4月,余某与XDF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DF投资”)总经理BJW合谋由余某以“XDF投资BJW”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余某每季度付给BJW“佣金”5万元。之后,余某等人在武汉、天津、沈阳、哈尔滨等地开立70个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账户,接着,余某利用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利用上述账户以“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手段,对“YFH”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上述70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额31亿多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亿多元,非法获利共计8300多万元。

2014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余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余某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认定余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也向XDF投资和BJW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DF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二

——李某某、丁某某欺诈投资者违法失信案

李某某,1997年任职于H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丁某某,2004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Z证券营业部分析师,并于2008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李某某与丁某某从2008年初至2009年3月期间,分别涉嫌出租个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发布荐股文章,从事欺诈投资者行为:(一)2007年底,任某请李某某帮其朋友撰写荐股文章,每月报酬5,000元,李某某表示同意。但实际李某某并未给任某等人写过文章,任某只是让其朋友借李某某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2008年初,任某告诉李某某他以李某某的名义在163网站注册了一个邮箱,任某及其朋友将荐股文章发到该邮箱后再转发到网络媒体。(二)2009年3月,任某向丁某某表示其朋友余某等人欲借其名义在网站上发表荐股文章,每月支付给丁某某8,000元,丁某某表示同意。任某要求丁某某在163网站注册一个邮箱,该邮箱名称和密码均由任某指定,并在注册后交由任某使用。任某提供给丁某某在“新浪”等网站发布文章需要的授权书模本和各网站传真号码,丁某某填好后,连同其身份证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起传真给上述网站。(三)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3月27日,“证券之星”等网站发布署名为H证券李某某的荐股文章64篇。2009年3月18日至31日,“全景网”等网站发布署名为Z证券证券丁某某的荐股文章5篇。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为,李某某、丁某某出租个人业务资格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执业人员应负的诚信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某、丁某某的上述行为对投资者构成欺诈,同时,为他人利用其从业资格从事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根据李某某、丁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某某、丁某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暂停李某某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年,暂停丁某某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1年。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三

——JTGC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违法失信案

JTGC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JTGC),系TFJN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的证券服务机构。JTGC在为TFJN提供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TFJN的有关情况,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具体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JTGC就TFJN与TFSS公司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的实质关联交易出具了错误的法律意见。JTGC在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出具了“TFSS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关联交易”的意见,该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第十一条规定,“待查验事项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JTGC在TFJN项目中,仅在有限的书面合同范围内,对交易对方中是否存在共同方进行了对比,在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能采取诸如实地调查之类的进一步手段进行查验,从而出具了不符合事实的法律意见书。

2.JTGC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进行核查和验证之前,应当编制查验计划,明确需要查验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截至调查日,律师未能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了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

中国证监会认为,JTGC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值”情形以及“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之情形,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JTGC没收违法收入15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JTG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之四

——PC会计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违法失信案

PC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C”)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PC在审计BSY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SYY”)2004年年度报告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PC在对BSYY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审计过程中,对TS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S建筑”)、九洲JK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JK”)、盛世KJ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KJ”)等3家BSYY主要工程承包商与BSYY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过核查。PC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或说明审计人员曾向BSYY了解、询问九洲JK和盛世KJ股东的详细情况,也未提供证明上述两家公司与BSYY是否存在实际关系的材料。同时,在工作底稿中,对2002年银行担保合同明确载明何某良(时任BSYY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某盛建筑法定代表人,且TS建筑与BSYY存在重大交易往来的情况,PC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其未发现TS建筑与BSYY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2004年,BSYY通过虚列在建工程并支付预付工程款的方式,向关联方TS建筑转移资金25,480万元,虚列在建工程25,480万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述事实,经调查研究,认为PC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之情形。对PC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桑某、徐某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PC、桑某、徐某做出了警告的处罚决定。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五

——李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失信案

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担任JYSLD投资总监,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还兼任JYSLD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某某有权参与JYSLD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JYSLD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某某指示WK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君,在李某某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某、童某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达5200多万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近900万元,此外还分得工商银行股票红1700多万元。

2012年11月,S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在2009年4月7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S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刑事判决,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李某某的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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