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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系列宣传之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知识问答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  点击次数:5534  |  【字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知识问答

 

2018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拟于2018年7月1日施行。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四是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中国证监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3.哪些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应当计入诚信档案?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5.哪些信息不作为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通过哪些途径采集?

(1)《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2)《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3)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7.哪些诚信信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申报?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8.违法失信信息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1)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

(2)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10.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将如何处理?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11.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哪些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

12.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违法失信信息平台查询到哪些信息?

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13.中国证监会对哪些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进行专项公示?

中国证监会对下列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在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

(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五)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

(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14.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进行专项公示的期限?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查询哪些诚信信息?

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诚信信息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信息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诚信信息,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查询申请的受理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19.中国证监会对哪些信息不予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并在答复中说明。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正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对应的决定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更正的处理时限?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哪些监管工作应当查询相应的诚信档案?

(一)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对其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应当查阅当事人的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程度和当事人诚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查阅被监管机构的诚信档案,根据被监管机构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23.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开展哪些业务应当查询相应的诚信档案?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在为投资者、客户开立证券、期货相关账户时,应当查询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24.中国证监会对于发布不当市场信息的行为将采取哪些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25.中国证监会对于特定违法失信公民担任职务有哪些限制?

对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26.中国证监会在诚信监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职责?

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27.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诚信监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职责?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28.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0.《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依然有效?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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