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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四:有效辨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  点击次数:6558  |  【字号:

    防范打击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四:有效辨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一是组织方式不同: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等,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这些组织机构,通常是组织者加网头再加集资人,属于上线发展下线组织结构。

 

    二是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只是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入数众多。

 

    三是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四是基金管理方式不同: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而非法集资则通常是通过网头把钱打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理、分配甚至挥霍。

 

    五是认购金额限制不同:目前,法律法规要求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均在百万级别,而非法集资则不限制认购金额。

 

    六是资金运作方式不同: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期限一般较长,属于中长期投资的资本运作。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投资项目,使用资金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为期,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完全属于非法谋求巨额暴利的集资诈骗。

 

    七是获利方式不同: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出资人要自负盈亏。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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